无极4怎么当代理?_老人反悔赠房,提出诉讼,最后被法庭驳回

 老陈(化名)不想把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赠予村集体,于是将村集体告上了法庭。可是,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老陈再次提起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事件中,老陈反悔的理由是什么?村集体在这里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我们可以从老陈与村集体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书》)串联起整个故事。

1、老陈签下的《申请书》

    在20年前,已经六旬的老陈签下了一份《申请书》,内容是让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照顾自己至生命终结。而去世以后,老陈本人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则全部归集体所有。


2、老陈主张《申请书》中关于配偶二分之一产权部分的内容无效

    20年后,老陈主张房屋是与妻子婚后建造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并没有对《申请书》签字确认或事后追认,所以《申请书》中有一半的产权部分的内容应为无效。


3、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表明《申请书》所涉及条款均与老陈的配偶无关

    首先,村集体已经履行扶养老陈的承诺,这一点,老陈也没有反驳。

    其次,老陈的妻子并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她无权在经济社申请宅基地并建造房屋。而且,在将近20年时间内,老陈因《申请书》而享受各种待遇,其妻子并没有提出过异议。

 而最重要的是,老陈原来与妻子共同居住过的房屋早已被拆除。目前所居住的房屋是由经济社出资建造的,建造时老陈的妻子已经去世,所以并不能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4、无法确认为“合法配偶”,判决结果不受影响
    除了村集体所主张的《申请书》所涉及条款均与老陈的妻子无关,而且老陈已经有八旬,当年他与妻子的婚姻登记信息处于模糊状态,无法证明二人为合法配偶。
    老陈的妻子在30年前离开了老陈(之后再没有共同生活过),而老陈则在20年前申请的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书》)。更矛盾的是,老陈户籍登记为“有配偶”的时间是10年前,而当时老陈的妻子已经去世了。

5、老陈再次上诉被驳回,《申请书》仍然有效
    老陈两次上诉都被驳回,主要是因为他所提供的资料都无法支撑他的主张。近20年的时间,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在供养老陈,而老陈因为现在居住的房屋(村集体出资建的)被纳入了征拆范围,所以才突然提起本案诉讼,并在二审期间才主张妻子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
    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于是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小合对此事件的看法
    老陈之所以把村集体告上法庭,也许是认为即将征拆的房屋补贴款远远高于这20年来村集体对自己的扶养,所以“绞尽脑汁”想办法,甚至把久未联系的“妻子”也利用起来。
   村集体对老陈的扶养是有要求的,本来二者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但由老陈起诉的那一刻开始,他就已经成了“不道德”的人。他忘记了自己的承诺,也没有了感恩之心。如果他当初不是采取这种错误的做法,也许结局就会不一样,至少在再次接受村集体帮助的时候,不会内心有愧。

信息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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