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4注册平台下载_处理农村土地的纠纷,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案件时,会有哪些审判标准呢?依据的是哪些法律法规?

通常情况下,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去调解仲裁的。


这里给大家说一个典型的案例:


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A对B所种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于是B向法院请求:自己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同时A对自己的土地没有承包经营权。案件的审判要点就是,A在B的土地到底有没有承包经营权。

A与B在过去(1982年)是同一个户口的,而B则是承包户户主,总共承包5.4亩地,人均1.08亩。在1992年,A迁入了城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到了1997年第二轮的土地承包时,B承包了4.82亩地,并于2005年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共有人中,并没有记载A。


本来A是拥有1.0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但为什么就没了呢?凭什么呢?


回到这个案件的开始,B之所以向法院起诉A,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A对B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首先,A所主张的土地经营权,索取的对象不对,A应该向所在的村委会发出请求。

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那就是说,转为非农业户口,就会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以,作为迁出农村户口的A,是不会得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村委会会直接驳回。


也许大家会疑惑,A在1992年迁出户口,而1997年才是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时间,那中间的5年时间内,A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应该还在吗?

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家庭承包期限内家庭成员对承包合同线下的土地平均享有的份额,而家庭成员因新生儿或者娶妻而增加人口,是不增加承包地的;而因家庭成员死亡、外嫁或者迁出而减少人口,也不会减少承包地。

所以,A的承包经营权早在1992年时就失去了。


这个案件中,其实也很简单明了。认定当事人(A)是否属于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可以判断其是否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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