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21年年报存虚增营收情形,黑牡丹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乐居财经 王敏  5月12日,黑牡丹(SH600510)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显示,黑牡丹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戈亚芳、葛维龙、陈强、恽伶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黑牡丹2020年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业务实质对子公司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网能)机电总包类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形。

  黑牡丹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业务实质对公司棉纱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16年至2021年年报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形。

  黑牡丹2022年对合并艾特网能所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未充分考量客户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的资信情况并无明显好转,艾特网能总包服务类业务在手订单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且未有发生好转的迹象,以及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在“评估结论”中说明的有关前提等因素,商誉计提不准确,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据此,黑牡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黑牡丹时任董事长戈亚芳,时任总经理葛维龙,时任财务总监陈强、恽伶俐对于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黑牡丹、戈亚芳、葛维龙、陈强、恽伶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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