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大只是什么网站_农村老家的土地到底能不能继承?和村民有纠纷怎么办?

物权法:承包经营权是财产权,而不是债权

《物权法》赋予了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是农民的合法财产。法律所规定的“承包收益”,也就是说因使用承包地进行劳作而产出或即将产出的收益。

只有农户消亡,才会有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变化不涉及继承

《宪法》规定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户与所在村集体依法设立承包合同,所承包土地归农民家庭合法经营,农户是承包地的承包方。

承包地的用益物权归属于承包方,也就是农户,而非单个农户家庭成员中的个人。

所以,不管农户家庭内部成员个数如何变化,都不会出现继承问题。只有承包方消亡,即农户家庭所有成员死亡,家庭户口注销才涉及到继承问题。其中,农户家庭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视为农户消亡。

《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农业法》取消了对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规定,但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也并未对承包地继承的问题做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包含我国农民承包地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方式不同,继承的规定也不同

(1)家庭承包方式:农地只能继承收益,林地才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

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人是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其他方式承包,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

对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的纰漏:农户怎么办?

(1)《继承法》只规定了个人继承问题,没提农户

其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继承法》只提到了对个人收益的继承,没有提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对农户的承包地继承问题,实际并未有明确规定。

(2)个人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户的概念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个人只能作为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人,不能是家庭承包的主体,家庭承包的主体只能是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叠加的三点结果

共同点是对于农户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农民承包地不能继承,即农户消亡的,该承包地应当由村集体收回,不能继续承包;对于林地,明确表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即继续承包。

四个结论:四荒地反倒可以继承,家庭承包地不行!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林地可以直接继承(因为树林成长周期长)。

(2)“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通过公开方式获取的承包经营权,秉承“合法收益可以继承”的立法意图和目的,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合同期内可继承。

(3)自留地、口粮田、保障性菜园田不能继承。这类用地是村集体对农户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用地,当农户家庭不存在的时候,这部分应该交回集体。但根据收益可继承的原则,这些土地使用的当期收益可以由继承人合法继承。

(4)对于耕地和草地承包权的继承,只能继承承包地收益,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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