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4平台靠谱吗?_村民卖出自家住宅,十几年后反悔有用吗?

近年来,我国的发展重心放在了乡村振兴,随着越来越多的惠农政策颁布,大家都知道农村将会越来越吃香。于是,农村的“三块地”(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宅基地)也备受关注。

在十几年前,村民李某将自家房屋出售给他人,在最近却反悔了。李某认为,当年与他交易的购房者王某并不是同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于是,李某进行了上诉,要求房子归还自己。对于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基本案情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基本的案情。

某村的李某为获得一笔周转资金,于是将自建的农村住宅出售给王某。当年,陈某与王某签订了合同,付清款项后,王某就搬进了房屋,居住生活至今已经十余年。没想到十几年后,李某居然将自己告上了法庭,对于这一点,王某也感到非常的意外。

李某主张当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违反了我国颁布的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根据宅基地管理新政,宅基地属于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政策只是鼓励村民在集体内部流转宅基地。

由于王某并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王某在户籍所在地已经拥有了宅基地,所以王某并不具备成为流转对象的条件,故合同理应是无效的。李某请求法院确认并要求王某把房屋及附属用房返还。

法院审理

案情已经梳理,我们只需要抓住重点的信息去分析即可。

李某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所以,法院的第一步便是确认合同是否成立。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且完成了义务——李某交付了房屋、王某支付了房款,所以,法院认为合同是成立的!

其次,李某认为与王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新政策,农村的宅基地不能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只是,在开庭前,王某的户籍已经迁入李某所在村,成为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且已经居住了十余年。

所以,李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手上,不影响集体土地所有权。同时,李某在缺钱的时候卖出房屋,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又提出收回房屋,这与诚实信用(民法典)的原则相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求,哪怕后来李某再次提出上诉,也维持了原判。

总结

这个案例很明确地说明一点,宅基地或土地流转时,签订合法的流转合同是多么的重要。我们要知道,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此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村民将本村的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同样无效。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此案中,既然王某已在涉案房屋居住十多年之久,同时也成为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其他的成员对于涉案的宅基地流转未持异议,所以李某与王某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此案件,只想对李某说一句:我国的土地政策是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并不是让你促成“霸王”条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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