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娱乐首頁_拆迁了,我一分钱都没有?

很多人都会认为,假如自家的房子被拆迁了,只要自己是落户在被拆的房屋上,就理应得到相应补偿。但有个储小姐,她的户口虽在拆迁房,但她没住在拆迁房,在房子动迁款发放之后,居然连一分钱都拿不到,这究竟是为何呢?

储小姐生于1981年,户口从小就落在祖母处。


1989年5月,储小姐和其父母三人调配到双辽路一处房屋。房子调配以后,储小姐和父母住在一起。


2003年春节后,因储小姐的祖母储女士所住的房屋要拆迁,一家召开了家庭会议,储小姐的父母表示愿意放弃在动迁房屋补偿安置费中的份额,当时储小姐没有参加家庭会议。


2003年9月7日,祖母储女士获得货币补偿款137,525.85元以及搬迁奖励费、速迁费、搬场费23618.82元。之后,该补偿费由储小姐的叔叔负责用于买房让祖母储女士居住。


储小姐认为,自己是拆迁房的同住人,应当分得拆迁款,而其祖母和叔叔擅自将拆迁款归为己有,违背了曾经有过的家庭会议的口头约定,侵犯了她的居住权。


其祖母及叔叔则认为,这是家庭会议中一致决定,由储小姐的叔叔负责买房,至于说违背家庭会议,当时召开家庭会议时,储小姐并没有参加,而且储小姐也没有委托他人参加,无从谈起和储小姐达成过口头协议。而且,储小姐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同住人的资格。


为分得动迁款,储小姐一纸诉状将其祖母和叔叔告上法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4月22日判决了这起动迁款分配纠纷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储小姐户籍虽在拆迁房中,但1989年其父母享受福利分房时,她也是配房对象之一,在那之后她也没有再居住在其祖母房屋。因此,她不符合上述同住人的条件,已丧失了在拆迁房屋中的居住使用权。


此外,储小姐没有参加家庭会议,也未与承租人及其他同住人达成过有关分享动迁款的口头协议,因此其获得动迁款也没有合同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储小姐的诉讼请求。



由以上案件可知,要想获得动迁款补偿金,其实跟落户关系不大,但跟分配资格有很大的关系。


那么,拆迁补偿金是根据什么来分配的呢?

1、根据房屋的性质和来源来分配

拆迁房屋是公房或者私房,动迁补偿款分割的原则是不一样的。私房为产权人的私有财产,产权人在动迁款分割中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房是公家或者集体的财产,公房的拆迁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是等同的。


2、根据是否为房屋的同住人或应安置人口来分配

同住人或者应安置人口,都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有户口,但是不实际居住,他处有房,属于空挂性质,不能认定为同住人;有些人虽然在拆迁房屋内没有户口,但是根据“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视为同住人,可以获得安置。比如配偶一方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另一方也可以得到安置,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得到安置。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面积还是安置人口因素补偿

实践中,有“数砖头”或者“数人头”的安置方式,一般来说,面积大的选择按面积补偿,人口多的选择按照人口补偿。按照人口补偿的,每个人口在补偿款当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自然有权利要求依法分割动迁款。


另外,在一个家庭获得房屋拆迁赔偿款之后,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



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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