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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z无极4能提现吗?_农村女性不配继承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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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的社会中,女孩出嫁以后,就相当于成为了“外人”,重男轻女的家庭觉得女儿始终都是为别人在养,而儿子是一个家族血脉的延续。        我们时常看到这种新闻 “一女子被父母逼婚换30万彩礼给弟弟买房,曾被逼多次整容”,  “女方父母为了给哥哥弟弟准备聘金,要求女儿出嫁要给天价彩礼” “父母留给儿子十几套房 他嫉妒妹妹有三套竟将其杀害” “11岁女孩脑中有根5cm绣花针,凶手竟然是她的亲生父亲”   在中国的社会中,女孩出嫁以后,就相当于成为了“外人”,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句话中展现的淋淋尽致。   这就是“重男轻女”现象的主要问题,觉得女儿始终都是为别人在养,花多少钱都是个“赔钱货”,而儿子是一个家族血脉的延续,即使将财产留给了自己的女儿,那么今后也归女婿家所有,到头来“白白送给了别人”.   不知道这种现象何时才会消失,生活在重男轻女家庭的女孩是多么的不幸!   农村女性就不配继承宅基地吗?     重男轻女的事情不止体现在这些方面,在经济分配和话语权上,部分地区给你整得明明白白. 一场“议论最广的宅基地改革:【“祖业开始收费,女性难分土地”】一部分原因在于,这个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西部的小镇,2020年10月16日出台了《致全镇广大群众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这封涉及宅基地改革的信中,关于“一户一宅的认证标准,赫然写有“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认定为一户”。换言之,女性很难继承父辈的土地。李宗泽认为土地问题无形中走入一个怪圈:“土地不够用,企业进不来,年轻人分不到。土地其实也很多,可大家宁可花钱找人清理垃圾,也不愿放弃宅基地。   河南省新乡市石婆固镇女性聊到宅基地改革的话题,她们会忽然沉默。   当别人跟公公聊起宅基地改革时,刘蕊作为儿媳在一旁静静地听,她无法理解,外界对“女生无法继承宅基地”质疑点在哪。正如在大部分石婆固镇的妇女看来,这甚至“称不上是一个问题”。   “农村一直都如此,女儿毕竟要出嫁。”刘蕊反问,“父母就一块宅基地,如果生了一男一女,男孩分到宅基地,不也是与另一家的女孩共享吗?”“一个女生,如果和丈夫离婚,是不是连住的地儿都没了?”刘蕊觉得女性无法继承宅基地完全没有任何问题,而上学的刘莉莉却看到了没有身为女性的位置,在宅基地继承问题上“重男轻女”的思想显现无疑。    这公告一出直接将女性在农村中的财产继承权剥夺了。都21世纪了,还有传男不传女这种说法?   有些偏远地区的女性受封建思想影响,所以有些她们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在哪!   【2016年,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的通知中,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要求“应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早在2016年国家就已经出了政策保护女性的宅基地权益,没想到2020年还有村能出一个女性不能继承宅基地的公告!着实可笑。   按照现实来说,可能有的地方重男轻女的思想一时不会改变,可是相信随着经济和文化的繁荣发展,重男轻女的思想很快会消失在时间的长流中。
  • 怎样注册无极4网页?_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在农民参与

    怎样注册无极4网页?_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在农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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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农民日报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近年来,围绕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安徽省委、省政府高起点谋划,从2012年起全面开展美丽乡村建设,2017年提出一体化推进农村垃圾、污水、厕所治理“三大革命”,2018年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2019年重点开展农村厕所、垃圾、污水专项整治“三大革命”和“五清一改”村庄清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村庄规划建设提升“三大行动”,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众所周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点多、面广、成因复杂、整治投入大,既受客观条件环境限制,也受农民群众主观意识和生活习惯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安徽省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实践表明,突出农民主体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改变农民生活习惯是做好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关键。但怎样才能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呢?在实践中,我们探索出五条经验。   一是党建引领。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特别注重发挥村“两委”牵头,强化“党建+”载体建设,一个书记就是一个榜样,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个支部就是一座堡垒,“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形成“党员干部带头,群众从站着看到跟着干,再到自觉干”的良好整治氛围。如黄山市早在2016年,市委、市政府就先后部署开展“抓党建促创建暨全域环境整治”活动。芜湖市积极组织和动员乡村干部、党员定期义务参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率先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自觉参与。休宁县各地利用“主题党日+”模式,创新开展“主题党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组织党员率先投身美丽乡村建设,如流口镇开展“党旗红、村庄美”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全镇10个党组织280余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二是宣传发动。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营造人人动手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氛围,做好宣传发动是关键。如在推进“厕所革命”中,存在群众“不想改”的问题,各地逐户发放厕所革命倡议书和宣传单,通过村广播、宣传标语、微信平台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召开专题动员会,有针对性地宣传引导,有效破解长期习惯“不想改”的问题,引导群众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改厕行动。如淮北市许多农民习惯饮用地下水,当地政府在改厕前广泛告知群众如果改厕质量不过关发生渗漏会污染地下水,群众对改厕工作立马上心,积极参与到改厕施工质量监管中。青阳县朱备镇朱笔村为推进“五清一改”工作,前后召开2次全体村民会议,召开8次村民理事会议,使村民思想上逐步认同。为使村里的路更宽敞,部分村民还自愿让出宅基地,推倒自家院墙。   三是示范带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如户用厕所改造中,很多地方确定村干部及其亲属、村党员、村民组长、建档立卡贫困户“四类群体”带头示范建设,通过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现场参观,直观感受改厕好处,消除群众思想顾虑,有效破解未见标准“不敢改”的问题。还有很多地方通过镇村工作专班进村入户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采取每个村选取几户先行开展改厕示范,组织群众现场观摩,让群众看到实效。如颍上县针对一些群众起初认为改厕多此一举,可有可无,当地村干部便带头改造自家厕所,组织群众上门参观,以此改变群众看法。   四是政策驱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将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硬性指标,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如省级户用厕所改造验收办法,明确要求有农户签字确认的改厕意愿书或申请表,同时开展改厕户满意度测评,没有开展满意度测评的或者测评不满意的,不予通过验收。如合肥市率先出台“五清一改”奖补标准,对开展“五清一改”的村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标准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按照每户400元进行奖补。涡阳县在改厕推进过程中,及时公示政策奖补及改厕费用明细,由改厕户自行选择施工队伍,并与施工队结算费用,很多农户还自行筹集建设材料,参与劳务施工。   五是制度推动。坚持用长效机制巩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果,把创新实践及时固化为制度。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月评比、月挂牌、月奖励的制度,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乡规民约。如歙县建立“三带头一带动”制度,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片和党员中心户、村民代表联系户“十项创评”制度。巢湖市创新“三组一会”制度,成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指导组、工作组、工程监督组和农村“五老”理事会、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理事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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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极4注册链接_四川省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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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四川农村日报   记者近日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获悉,四川省今年将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涉及农药及农药残留、“瘦肉精”、兽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生猪屠宰监管、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生鲜乳、农资打假等七方面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对于案件追查过程中不予配合的生产经营主体,要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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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极4网页_宅基地转让注意事项!不了解的话分分钟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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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民脱离土地,在城市谋生,有经济条件的农民在城市购置房产。这种社会趋势使得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闲置,为实现经济效益,农民以低价出售宅基地房屋,无宅基地的农民或者被价格优势吸引的城镇居民会购买宅基地房屋。因此,宅基地房屋的有偿转让现象也逐渐增加。但是宅基地房屋买卖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小觑,宅基地房屋买卖因购买对象对不同而结果不同。 今天地合学院将为您解析:宅基地房屋买卖有哪几种情形,发生争议时法院如何裁判,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分别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实际上,法律并不禁止转让宅基地房屋,只是对宅基地做有限制的转让。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前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宅基地有条件的转让,对房屋并不禁止,但这并不意味着宅基地房屋可以随意转让,因为房地一体。 1:关于“房屋一体化” 我国对房屋实行的是房地一体的不动产制度,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载体,宅基地与房屋互相依存、密不可分。单独处分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或者单独处分宅基地的使用权,均是违反“房地一体”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3011号中,原被告之间转让的是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法院最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作出判决,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该案系同一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于是法院将争议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确权归买方所有。 2:宅基地房屋是否允许买卖 根据宅基地房屋出卖的对象不同,是否允许买卖,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情况因买受人的身份不同而不同。 <1>本村村民购买本村宅基地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该条文只是对宅基地作出限制性规定,并不禁止向本村村民出卖房屋,也并非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若买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可通过拆除、收归集体所有等措施,才符合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镇居然购买农村宅基地地上的房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前述规定为禁止性规定,符合《物权法》《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此情形下合同无效。但不能一概而论,裁判实践中会有不同的观点。 <3>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 从目前的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禁止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房屋。但是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限于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一方面,对于村集体组织成员来说,宅基地与他是本村村民的特定身份相关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另一方面,一个村集体的宅基地是有限的,若村集体的宅基地被非本村村民拥有,必然造成该村集体宅基地的减少,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必然受损。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该法律规定增加了村民可以利用闲置宅基地、住宅,但并未完全取消限制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根据中央农办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其中第五条“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仍将宅基地转让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此,依照法律规定,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关于农村宅基地买卖的协议仍应为无效。 3:法院如何制裁 <1>本村村民购买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当买受人是本村村民,只要符合 “ 一户一宅 ” 和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都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法院会认为,农民将房屋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该买卖合同系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未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那么合同有效则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即可,房屋买卖保持原状。 <2>城镇居然购买农村宅基地地上的房屋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合同原则上无效,但不排除在例外情况下认定此类交易合同有效。那么有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由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此时可将其名下的该宅基地通过政府审批形式转为国有土地,其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上建造房屋并将房屋予以出卖,那么买受人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享有该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的户口迁入宅基地房屋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补正之前签订的合同效力。 <3>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 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不允许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购买宅基地房屋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目的是了保护农民利益,保持农村稳定。如果购买人并未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与出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但是同样有例外的情形,如有法院认为“购房人虽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已在该涉案房屋居住十多年,且名下现没有其他房产,出卖人现已转为城镇居民身份,由于交易时间长、已形成稳定的居所、出卖方因利益驱动反悔,可判令不予相互返还。”该案是现行法律无效原则规定的例外(案例:【2017】冀民终1817号)。 4:合同无效的后果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返还财产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合同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是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之一。通常情况下,是由出卖人将取得的房屋价款返还给买受人,买受人将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出卖人,同时返还房屋相关的《宅基地使用证》等权利证书。 <2>赔偿损失 2016年最高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在第五条第一项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中,明确“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合同无效后涉及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购房款利息。法院在判决出让人返还购房款时,一般会支持买受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利息的请求,从出卖人收取购房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是房屋增值利益及装饰装修等费用。有些法院会支持该部分费用,有些法院不支持。支持该部分费用的,损失一般由评估机构评估。三是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因为买卖双方基于合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出卖人反悔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对买受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基于信赖利益受损,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3>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比例 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不允许宅基地买卖,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宅基地转让合同双方均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大部分案件是因为土地、房价增值,出卖方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请求返还宅基地房屋。一般在双方转让行为历经十余年后,出卖人才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法院会根据个案要求出卖人承办70%或80%的责任。主要考虑的是出卖人主张合同无效及返还房屋的时间、返还的动机。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在出售房屋时明知所出卖的宅基地房屋属禁止流转的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买受人经济损失的70%的责任(详见案例:(2019)甘0982民初814号)。而另一种情形是,如果房屋已转让长达几十年,买受人购买涉案房屋目的是用于居住,再考虑辖区内城中村改造房产升值,出卖人受利益驱使才以双方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主张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从道义、情理方面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稳定,更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其对合同的无效应承担80%的责任(详见案例:(2020)鲁11民终1059号)。 <4>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处理方法 第一,双方虽签订了宅基地房屋转让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此时由于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在认定合同无效时,双方不发生财产返还。    第二,买受人已支付购房款,但还未建房。此时,人民法院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出卖方应当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款项。    第三,合同已履行完毕,受让方在该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并实际居住。如果一方反悔,请求法院确认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的,并要求腾退或交还房屋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不同的判断。如法院认为出卖人请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支持后,对于房屋,考虑到买受人尚在房屋居住,目前并不具备腾退条件,判决可暂时不予腾退(详见案例:(2019)京01民终3333号)。如法院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买受人依据卖房协议取得的房屋等应当返还给出卖人(详见案例:((2019)甘0982民初814号)。如果出卖人仅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只会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对其他不做处理,由双方另行解决。 5:宅基地房屋买卖需注意的问题 <1>买受人 (1)身份 如果是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属于城镇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购买宅基地上房屋时,即要承担合同无效的风险。 (2)户籍 买受人虽非村集体成员,如果买受人的配偶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为村集体成员,且该房产用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此种情形下一般认为宅基地的转让并没有超出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故而认定合同有效。因此非村集体成员的买受人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如果迁入,则买卖合同就有了保障。其次,如果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后成为村集体成员,房屋买卖合同同样有效。法院认可的成为村集体成员的方式包括户籍迁入、村委会明确表示接受等。 (3)登记 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应当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变更登记,买受人即便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依然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买受人作为城镇居民时,依据当前的规定是无法变更登记的。 (4)诉讼时效 如果买卖确认无效,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过去多少年也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所以当事人主张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主张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出卖人 (1)主体问题 如果买房人是城镇居民或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能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以要了解清楚买受人的身份。 (2)有偿退出 依据法律规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房屋。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视为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以转让价格方面要注意是地的钱和房屋的钱,千万不要卖亏了。 (3)合同形式 买卖合同的条款一定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以免产生争议。 综上所述,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实务界所持的基本态度是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该房屋买卖有效,反之无效,无效后则是双方当事人相互返还。但是,实践中的例外情形也是存在的。总之,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一味禁止让与无法真正起到维护农民利益的作用,希望未来能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更大限度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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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大纲: 一、土地确权有问题,应该找哪些部门? 二、怎么还没拿到土地确权证? 三、土地确权面积出现错误怎么办? 四、错过了土地确权怎么办? 五、确权之后,户主去世怎么办? 六、确权后,没有土地的人怎么办呢?   要清楚明白上面的六个问题,先要明白土地确权的概念以及土地确权的作用。   问:什么是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和确定。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问:为什么要进行土地确权?   首先,土地确权可以有效保护农民财产。土地没有确权相当于没有明确农民对土地的相对权利,所以出现了很多强征、强占农耕地的现象,土地确权可以保护农民权益。土地可以成为成为农民的一项“固定资产”。   其次,土地确权让贷款更加方便。确权后,土地使用证可以成为一种资产来作为抵押,大大方便了农民贷款,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紧张的问题。   了解了基本概念以后,我们一起来进入今天的正题吧!     01土地确权有问题,应该找哪些部门?   1、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   2、党委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   3、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   4、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经费。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   6、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   7、档案部门: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你若是有不明白或有问题,都可以去咨询上面对应的部门,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如果询问的时候遇到障碍,建议多跑几个部门!     02怎么还没拿到土地确权证?   土地已经确权,为什么还没有领到确权证呢?查阅资料后总结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原因一:因为政府正在统一整理档案,所以耗费的时间略长。而且,根据国家当年的规划是要在五年内完成土地确权工作的,所以最迟大概会到2018年底。   原因二:还有可能就是要发放的土地确权证数量太多,集中统一制作需要不少时间,而且发放也需要一个村一个村排着来,说不定只是还没轮到自己村发了。     第一类人:土地性质得到了变更,这样的农友是拿不到红本本的。 第二类人:私自开垦土地的农友,也拿不到。 第三类人:存在土地纠纷的农友是拿不到的。   03土地确权面积出现错误怎么办?   有部分农友反馈,拿到手的红本本上登记的土地确认面积与实际不符,有的多了,有的少了。对此,该怎么办?   (1)确权时面积少了咋办?   如果在土地确权时发现土地面积变少了,那么解决方式很简单:村集体有机动地的,少了多少就补多少;如果没有机动地的,也没有条件无法进行调整的,那只能维持土地确权时的现状。   (2)确权时面积多了咋办?   对于面积变多了的情况,解决方式会比较复杂。我们要先分析面积多出来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多出来的土地面积主要有三种情况:   其一,自家田地周边的土地没人开垦,然后自己就扩展了这些无主荒地。   其二,农村许多土地都没有明确的分界线,所以占地的情况就出来了。   其三,为了少交税,故意上报的面积少了些,所以测量的时候就多出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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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深圳特区报   ■ 深圳特区报记者 徐强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指出,支持深圳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按程序组建海洋大学和国家深海科考中心,探索设立国际海洋开发银行。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渔业局)了解到,按照《意见》提出的“按程序组建海洋大学”等要求,深圳正积极行动加以落实,力争尽快实施。同时,定于10月14日至17日在会展中心举办的2019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简称海博会),今后也将“定居”深圳。作为我国唯一国家级海洋经济展会,深圳将着力打造“中国海洋第一展”,为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为世界提供海洋发展“中国方案”   从2017年《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推进深圳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到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深圳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进行重大部署,再到《意见》提出“支持深圳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在不到两年间,国家三次点名深圳,赋予深圳“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重大使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圳发展的殷切期望。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渔业局)在解读时称,《意见》确定了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新定位,为深圳对外开放、全方位改革开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深圳将进一步创新理念方法和政策机制,增强现代化产业体系优势,加快国家重大资源落地,形成一流的科技人才支撑能力、打造一流的国际海洋合作平台、达到提升一流的海洋综合服务水平、塑造一流的滨海城市精神,真正发挥改革先锋和发展标杆的作用,为世界提供海洋发展的“中国方案”。   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不仅是中央推动落实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部署,是新时期国家赋予深圳新的历史使命,也是深圳提升城市定位、实现跨越发展的重大机遇。为支持深圳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意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给出了明确的方向,深圳将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新形势与新要求,以更高要求、更高标准、更高质量深入推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   接下来,深圳将按照打造“全球标杆城市”的总体要求,主动对接国家部署,争取和利用国家重大资源配置,创造独具优势的外部环境,实现弯道超车、跨越发展。   积极落实“按程序组建海洋大学”等三大事项   为落实“按程序组建海洋大学”的要求,近期市教育局组织开展了调研座谈会,汇聚深圳与广东省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智慧,深入探讨海洋大学的定位与方向,确立创办研究型的世界一流海洋大学的总体目标,旨在培养服务国家海洋战略、海洋经济、海洋安全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在落实“按程序组建国家深海科考中心”方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渔业局)目前的基本思路是:深海科研既是我国国家战略,更是深圳承担国家使命、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必然要求。   “探索设立国际海洋开发银行”是落实“海洋强国”战略重要举措之一。目前,深圳已经开展了对涉海龙头企业、事业单位、管理部门的多轮调研,并与中国社科院等科研机构和专家进行了沟通,围绕国际海洋开发银行的设立形式、资金构成、运营模式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探讨。按照中央的要求,深圳将实现海洋贷款、投资基金、智库建设、网络金融四者并举,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建设方案,实现利益相关方共享收益的多赢格局。   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是由自然资源部和广东省政府共同主办的国家级展会,旨在进一步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蓝色经济国际合作,是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经贸平台。自2012年举办以来,今年是第七届。自然资源部和广东省政府决定,将2018年以后的海博会放在深圳举办,并专门安排雪龙2号科考船首航在今年展会期间从深圳出发。
  • 无极4官网平台_重点强调 | 遏制违法占用耕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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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严格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扎实抓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保中华民族的“铁饭碗”,强调严守耕地红线不能搞形式主义,不能搞变通,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要稳住,出了问题要问责。  自然资源系统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部党组“严起来”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保护耕地。  二、多措并举,压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向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采取多种措施,压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推动建立“田长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推动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与基层干部绩效评价挂钩的奖惩机制;对辖区内耕地保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要提请其上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进行约谈;对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问责规定的地区,尤其是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的,要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加强内部协同,形成耕地保护监管合力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对耕地保护职责进行全流程梳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内设机构要对照职责清单依法依规担负起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及时提供给执法机构;执法机构立案查处情况,定期通报督察机构和有关单位。执法机构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相关重点地区违法类型、趋势、成因等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建议,及时提供督察机构。通过全过程联动监管,形成耕地保护合力。  各地要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建立自然资源系统内的信息互通机制。要充分发挥国土调查成果在耕地保护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国家正式公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后,把本地的耕地红线落实到具体地块。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耕地保护与利用情况的动态监测监管。占用对违法耕地的,要限期拆除复耕、消除违法状态;年度内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按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扣除该地区储备补充耕地指标,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限期补划。  四、严格执法,加强保障,落实落细各项执法制度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以直接立案、联合立案、挂牌督办等方式严肃查处,提高震慑力。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案件会审制度。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制止、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的违法行为,要按规定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错案并追究过错责任。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机关内部人员或特殊关系人等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基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增强执法保障。  五、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肃惩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建立违法用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协同推进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该追究责任的必须追究责任。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推动建立“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强制执行机制。  六、强化科技支撑,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  改进土地卫片执法工作,进一步提升时效性、精确性和系统性,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协同、压实各级责任,第一时间向基层推送最新遥感影像及变化图斑等疑似违法线索,加强对地方上报结果的审查、抽查,督促做好卫片执法发现问题整改和问责落实。在全国季度卫片执法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探索按月度或实时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耕地保护等情况进行监测监管。  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对耕地现状、耕地开发复垦、耕地占补、增减挂钩、违法占用及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全程在线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作用,持续升级完善平台功能,强化执法工作全链条管理,努力构建智能、高效、规范、协同的立体化监管格局。  七、优化用地服务,从前端避免发生违法行为  各地要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保障真实有效项目用地需求。落实好《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制定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细则,推动政策有效落实;优化用地服务,依法依规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发生。尚未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地区,要在坚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的前提下,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编制村庄规划时要兼顾历史存量农村宅基地建设情况,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和红线的关系。  八、加大对省督察工作力度  对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突出的地区,以及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等导致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采取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发督察意见书、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等方式,压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依法依规落实整改要求。  针对督察发现、媒体曝光的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以及重点督办的重大典型问题,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依规督促地方进行整改、查处,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依法依规提出督察意见,涉及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依据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九、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实施  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严格实施,通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使社会各界理解耕地保护的重大意义,了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促进自觉遵法守法。完善耕地保护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执法工作的协调联动,明确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查处职责分工。  各地要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要求和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的政策措施等,普及到基层干部和普通群众,进一步强化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意识,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信息来源: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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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3.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 无极4网页_宅基地取消确权?农村房子会升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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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宅基地的管理,今年国家出台的《民法典》中,《宅基地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土地管理法》都很明确,涉及到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承包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合法的宅基地可以用于建房,宅基地和房产可以确认。 随着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确权的完成,《民法典》的农村规划如下:下一阶段,农村将进行土地整治,处理所有不符合“一户一房”标准的房屋,严厉打击占用耕地建房行为。最近,很多人都在谈论“土地所有权”的终止?到底是怎么回事? 确权真停止了吗? 针对4月1日宅基地将停止“确权”的民间说法,根据《民法典》修改后的内容,我们可以再次给出非常肯定的回答。为了满足农民的住房需求,国家将继续进行宅基地确权。 也就是说,今后宅基地确权将继续进行,农民新申请的所有合法宅基地都可以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在合法宅基地上可以建房。所有宅基地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宅基地管理办法》,所有宅基地使用必须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一户一房”标准执行。 宅基地的继承 这几年很多人买房落户城市,很多大学生上学的时候就转移户口了。但是,有一个问题:这些人搬出农村后,还能继续去城市宅基地吗?多年来,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分歧,意见不统一。但是,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对此事有了新的解释。 1.《民法典》确权之前,农村的房产只是被名义上认可,是建立在宅基地上供农民使用的一套房产。没有明确的身份证,但一旦确认,就意味着房子有合法的“身份证”证件,有合法的有效依据。 2.在农房确权之前,房子只是名义上的个人资产,实际上无法证明。《民法典》所有权确认后,意味着该房屋将作为农民合法家庭资产而存在。农民作为资产,有处置权,可以出租或挪作他用,实现农村房屋多渠道增收。 3.《民法典》:合法继承也有据可循了。 由于所有权确认前后“身份”证明的不同,房屋资产的财产属性也不同。这提高了农村房屋继承和转让的便利性。在确认所有权之前,农村人都追求“农村孩子继承农村父亲的财产”。虽然看似合乎逻辑,但问题还是很多。这种“继承”在法律层面没有得到确认和明确,属于稀里糊涂地继承。所有权确认后,房屋继承就有了“明确的依据”。
  • 无极4注册页面_最严“耕地保护”出台,农民需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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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村现已进入高速发展,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靠着大城市的郊区农村,人口密度大,宅基地需求高。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农户对新的宅基地需求也随之提高。同时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村的扶持,村民生活水平提升,农村土地增值,人们纷纷抢着土地盖楼房、盖厂房等。但有的农村地区的宅基地已慢慢步入饱和状态,宅基地的申请也变得越来越困难起来。因此,有的村民便打起了耕地的主意,违规乱占耕地来建房或从事非农业。 耕地是粮食的基础,没有耕地,粮食供应便得不到保障。粮食安全问题是我们每一个老百姓都需关注的问题,没有粮食我们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 现在农村在发展,农民意识到房屋在未来可能会升值,所以很多农村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乱占耕地建房。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我国对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以后凡是违法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续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均属“顶风违建”。同时,国家将进一步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坚决做到“零容忍”。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我们大家必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我们全民的粮食安全。 近期,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 农民朋友们需注意了,该《意见》将从以下七点提出了具体要求。 1、压实耕地保护监管责任,加大督查力度。 《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建立耕保责任落实与基层干部绩效评价挂钩的奖惩机制。此外,对于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加大督查力度,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等方式,压实地方政府耕保主体责任,督促依法依规地整改。也就是说,以后无论你是村干部还是村干部的亲戚朋友,也不能侥幸违法乱占耕地了。村干部们如果监管不利,存在容忍包庇乱占耕地行为,自身就会受到相应惩罚。 2、加强内部协同,强化科技,形成耕地保护监管合力。 国家自然资源部将联合各内设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合力监管。例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一发现重大的违法乱占耕地的线索,就会及时提供给执法机构。然后由执法机构立案查处实际情况,定期通报督察机构和有关单位。同时,通过强化科技,进行信息共享,加强耕地保护与利用情况的动态监测监管。如此一来,相关部门形成耕地保护监管闭环,对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将逐个发现逐个击破。 3、严格执法,打击违法乱占耕地。 国家将加大对违法乱占耕地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同时,加大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保障。联动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委等部门,对已发现的违法乱占耕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责。由此可见,对违法乱占耕地建房建厂的农民,即使你已经把房子建起来了,也会有相应的执法部门严格勒令你拆除房屋并恢复耕地。 4、优化用地服务,从前端避免发生违法行为。 保护耕地,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还得让农民利益不受损。既然农民有用地需求,就得依法依规充分保障其建房合理用地需求。通过优化用地服务,妥善处理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的关系,从前端就开始避免发生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因此,农民需要用地,一定要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在合理的范围内,是可以申请到合法的用地来建房的。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地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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